一、出台背景
《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(鲁科字〔2024〕149号)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,重点实验室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,其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规范的制度保障。原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(泰科发〔2019〕12号)已于2023年12月31日过期失效,为持续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,发挥重点实验室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,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,根据省有关要求,赌博网站推荐对《办法》进行了修订完善。
二、政策依据
根据《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科发基〔2018〕64号)、《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》(鲁科字〔2020〕113号)、《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(鲁科字〔2024〕149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泰安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三、主要修订内容
《办法》共八章三十九条,涵盖总则、职责分工、申报批建、日常运行等内容,主要修订包括:
一是优化申请条件,原文件对依托单位的研发投入占比等设置了具体量化门槛,但因硬性指标无法充分适应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特点与发展需求,修订后更注重依托单位研究方向的契合度、科研团队的整体水平、实验条件的实际支撑能力以及管理体制的科学性,强调为地方发展提供实质性支撑,使申请条件更具包容性和导向性。
二是强化开放共享,原文件已提出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、推动资源共享,但缺乏对实验室专业资质和能力建设的明确引导,修订后特别增加了“鼓励实验室积极争取检验检测资质”等内容,明确推动科研成果、人才、设备等资源面向社会和企业开放,以更好地服务行业技术需求,提升实验室的社会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。
三是完善验收与动态管理,原文件已建立筹建期制度,并规定了考核与评估机制,但因管理流程和表述较为分散,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“建设期间年度报告、建设期满后验收评估、通过验收后动态管理”的整体框架,强化了持续跟踪与动态评估的要求,使管理过程更加清晰、连贯,有利于实现对实验室全周期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。
四、与上级政策衔接情况
市级办法在实验室定位、管理体制等方面与省级保持一致,具体差异如下:
一是建设标准更贴合地方实际,未设定场地面积、经费额度等硬性量化指标。
二是筹建期缩短为2年,低于省级的3年,更适应市级建设任务。
三是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6个月,较省级全职要求更为灵活,便于高层次人才引进。